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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选派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选派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和自主联系国外单位的学生),通过交流项目或合作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等情况。国外接收学生的单位应是与我校签署有效合作协议的合法组织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选派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校国际交流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计财处和实施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的学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项目的谈判、签约,发布国(境)外交流院校的相关信息以及与国(境)外有关院校的沟通和联系,牵头组织学生的选拔审批工作,负责全校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按规定负责交流项目学生的报名、初选工作,选拔结果分别报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交流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工作。

第七条 经学校选派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学院也可和与我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开展定向学生交流,选拔工作由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选拔结果分别抄送国际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学生处。

交流学生所在学院应承担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要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

第三章 项目类别、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我校开展的国(境)外交流项目主要有交换生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假期交流项目、国(境)外实习项目等。

1.交换生项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认可学生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

2.联合培养项目(如2+2、3+1项目):我校选派学生到国(境)外院校学习并认可学生在对方院校获得的学分,学生可获得对方院校颁发的相关证书。

3.假期交流项目:我校选派学生到国(境)外院校参加文化交流、语言学习等各种形式的短期交流活动。

4.国(境)外实习项目:我校选派学生到国(境)外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实习。

第九条 申请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除需满足项目的具体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学习成绩优良,主修课程成绩合格,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较强,无沟通和使用障碍,具备在国(境)外自主学习和生活的能力;交换生项目和联合培养项目申请者外语水平应符合项目的要求;

3.无违纪处分记录;

4. 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交流任务;

5.申请交换生项目和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申请修读的专业和课程应与主修专业和课程基本一致。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交换生、联合培养、国(境)外实习项目

1.申请学生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提交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批。

2.将审批后的《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申请表》及《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家长确认书》、本人《学习成绩单》,连同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交国际交流处。

3.国际交流处将材料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4.获得批准的学生与所在学院签署《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协议书》。

5.学生持国(境)外学校接收函(邀请函)和经批准的申请表,到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计财处办理退宿、在学证明、学籍、学分认定备案及费用缴纳等相关手续后,国际交流处为其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二)假期交流项目

1.申请学生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批后,连同有家长签字的《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家长确认书》一并交国际交流处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

2.获得批准的学生持国际交流处开具的交款通知到校计财处缴纳相关费用。

3.国际交流处为获得批准的学生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自负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费用。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的费用,如我校与国外院校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学生有权享受校际交流协议中的具体优惠条件;如协议无规定,一切费用由学生自负。

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秀学生进行国际交流。

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并初步确定资助额度,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统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差旅费用资助。

1. 学校安排专项资金额度指标,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项资助额度及获奖学生名额依据具体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人数、资金使用要求、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费用总额等,经综合评估确定。

2. 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学生资助标准、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提出资助方案。

3. 获得学校资助的学生,应按派出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4.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5. 派出学生完成国(境)外学习交流课程,返校报到并确认取得相应学分后,按比例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需按规定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与学生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学生出国(境)前需按规定向学校交齐应缴的学费、住宿等费用。

第五章 学业认定

第十六条 交换生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国(境)外学习的课程要求为: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到对方学校相同语种专业学习;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到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出国(境)前,需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修读课程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否则,其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分认定及转换。

课程学分认定的总体原则为学分对应原则,与我校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可转换成我校专业必修课学分,非相关课程的学分根据我校选修课模块转换成相应选修课学分。国(境)外学习结束后,学校可依据外方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和课程大纲(简介),认定学生在外所修读的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同、相近课程的学分,由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定备案。

第十八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

1.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的,到我校如实登录。

2.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分的形式登录的,由等级分转换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B=85分,C=75分,D=65分,F=55分。

3.外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分形式登录的,转换为我校等级分为:A=优(A+、A-均视为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

4.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交换生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回校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交流学习小结,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课程认定申请表》,并持国(境)外学习成绩单至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填写的《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课程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认定后进行学分登录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假期交流项目和国(境)外实习项目的学生回国后,持国(境)外单位的证明,由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后,记入实践或实习的学分。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派出学生在结束国(境)外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三条  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选派学生出国(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中途返校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商业大学选派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2]78号)同时废止。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申请表》

      2.《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家长确认书》

      3.《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修读课程申请表》 

      4.《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课程认定申请表》

 

 

 

                                                                                      2016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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