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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4-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市的国际知名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外国留学生规模快速增长,优化我市外国留学生的结构,鼓励和培养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高层次留学生来我市学习,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设立天津市高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为规范此项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重点

第三条 主要面向正在申请来天津学习的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外国学历生及在津正在学习的优秀学生提供学费资助。

第四条 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面向具有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天津市教委认定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为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学校,其他普通高等学校须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经专家组评估、市教委认定,方可成为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学校。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的重点是:我市高校各重点和特色专业; 开展英语教学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 新增留学生生源国和重点生源国的优秀外国留学生;高校与友好院校开展学分互认招收的留学生,以及学校其他开发和创新的优秀留学生项目。

第三章 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标准为:本科生:20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30000元/人年;博士研究生:40000元/人年。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新生申请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 申请人应具有所申请学校规定入学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对直接用英语授课专业的留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5.申请人未同时申请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二) 在校生申请条件

1.已在津正常注册学习的自费外国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且上一年度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申请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

4.申请人当年没有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组织和实施程序

第八条 市教委综合考虑具有招收奖学金生资格的高校的外国留学生规模、增长率以及学校项目的申报情况,并据此制定奖学金工作年度计划。

第九条 高校应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具体专业、奖学金名额、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5月,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享受奖学金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表现优秀的留学生由所在学校推荐,可连续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一)《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三)护照复印件;

(四)健康证明;

(五)推荐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拆分使用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高校原则上应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该小组讨论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学校应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并在每年6月15前将奖学金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一并上报市教委。

第十三条 市教委对高校预接收的奖学金生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提供奖学金。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由市教委统一拨付给各高校。由高校统一管理和使用。市教委要求申请此项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高校必须按照所批准上述奖学金额度,由学校筹措提供1:1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作重大调整,如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应由学校提出具体申请报市教委批准。

第十六条 有关高校应及时对当年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市教委会。

第十七条 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市教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学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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