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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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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基本常识

2013-12-02 

申 根 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挪威、丹麦、瑞典、希腊、冰岛、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芬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波兰、瑞士,以上25个国家为欧洲申根国家,需要前往其中几个国家时候,只需要办理其中一国签证(停留时间最长的那个国家,如果停留时间一样则申请第一入境国的签证),在申请申根签证时要提供所有申根国的邀请函,如果需要购买保险,则需要涵盖所有申根国的行程日期。

统办国家:由我国外交部统一代为申请签证的国家,包括:

亚洲:韩国、吉尔吉斯斯坦、日本、乌兹别克斯坦、以色列、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非洲:马拉维、南非

欧洲:德国、俄罗斯、法国、芬兰、荷兰、马耳他、意大利、英国

美洲:巴哈马、巴拿马、海地、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加拿大、美国、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注:捷克(公务护照更换外交部照会)、摩洛哥(更换外交部照会)

非统办国家:由各地外办直接到使馆办理签证的国家,是统办国家以外的所有国家。

备 注:

1.使馆在受理签证申请后,有可能对不同的签证申请人,临时提出以下基本要求之外的额外附加要求,并要求补充其他材料。

2.办理签证时提供的批件复印件须盖有因公护照审验章。

3.在递交签证的申请中需另提交邀请信、日程、派出函和费用负担函等材料的复印件。

(1)统办的国家需提交两套复印件。

(2)非统办的国家需提交一套复印件。

4.任务件中如有持“外地护照”申办签证的还需提供确认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和政审的复印件;任务件上的出访人员如为不同单位的,出访目的为“培训”的需提供外专局出具的培训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使馆要求递交的所有文件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不能使用热敏纸),并且签证材料中所涉及到的机票订单(或正本机票)、旅馆订单、派出函、费用负担函、保险等须与访问日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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