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6]38号)及市教委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赴国(境)外学习、进修、参加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以及执行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任务的天津商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含退离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对于个人自行联系并获得校外经费来源资助的讲学、留学、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纳入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
二、选派原则
选派出国人员应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科研活力和管理创新,鼓励教师更广泛的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坚持“任务导向、区别管理,择优选拔、按需派遣”的原则,使出国人员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学校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3.遵守纪律,品德优良,工作勤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并能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
4.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管理人员、各学科教学、科研骨干和带头人。
5.身心健康。
四、计划与审批
(一)出访任务分类
1.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2. 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与国外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工作交流。
(二)出国计划制订
1. 计划备案报批。根据学校、本部门(学院)工作需要,每年10月拟订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审批。
2. 坚持因任务定人。要有实质性内容,严禁安排考察类或空泛的交流访问。
3. 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4.市管领导干部出访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津教委[2014]14号)文件要求执行。
5. 确保出访经费预算充足。出访计划除包括出访国家、时间、期限、任务等内容外,须列明出访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预算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校内审批程序及证照管理
1. 因公出国(境)人员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学院)和经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境外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在境外停留时间、邀请目的和费用负担情况等)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及出访任务的具体行程安排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2.学校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在办理出访任务申请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1)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请假单》,由本人所在部门(学院)、经费主管部门、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报本单位工作联系校领导批准。机关单位的处级干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处级干部请假单交党委组织部留存备案。
(3)请假后,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履行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手续。
3.非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应由所在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只有一人,且出访者为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由校领导签署。
4. 校内公示。因公出国人员出国(境)前由国际交流处将出国信息[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部门、职称、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往返航线、日程安排、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跨地区、跨单位组团出国(境)人员,事前须由组团单位致函我校磋商,我校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7. 因公出国(境)人员批、换汇,须向国际交流处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政审批件(原件)、行程、国外邀请函(中外文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预算表后,去相关部门审批换汇。
8.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持因公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教学科研人员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市教委、市外办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派出单位对所持护照有规定要求的除外,但仍须履行公派出国(境)审批手续。
9. 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护照交国际交流处保管,十五日内,提交出访报告。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五、经费管理
1. 因公出国(境)的费用(包括科研项目、人才培养以及其他项目的费用)必须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计划实施时要严格按照工作需要,细化出国(境)预算,实际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不得挪用其他经费预算列支出国费用。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计划财务处不予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2.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执行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对出国费用所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报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3.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半个月内完成外汇核销手续。
4. 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对出国(境)经费使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监督
1. 同一部门(学院)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同时率团出访;同一部门(学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的,原则上不能参加同一团组因公出访。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
2. 因公出国(境)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3.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做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协议或备忘录等。不准谋取私利和收受他人钱物,不准参与非法活动。
4.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5. 赠送和接受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在境外停留超过三个月的公派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出国(境)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学校支付的派出费用以及派出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均应纳入派出成本,实行成本核算,协议管理。
7. 长期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如未按时回国或违反协议有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长期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回国服务期限的确定以及在服务期内调离、辞职、辞聘的费用清偿问题,均依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所在部门应视出国(境)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当年考核。
9. 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学院)和国际交流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访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后及时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经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对违纪、违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延期及审批
1.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学习需要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和国外相关证明,并按派出审批程序报批。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定出国期限。
2.学校对延期申请的批复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学校不同意延期或未接到学校通知的情况下,出国(境)人员应按原定的回国时间按期回国回校工作。
3.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期限按期回国,原则上不能延期。
本管理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津商大校发[2015]4号)废止。本管理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天津商业大学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请假单》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