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是我校对外开放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目的是: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复合型创业型应用人才。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到我校从事语言教学、专业教学以及学术、科研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业人士。
第二章 聘请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担任。
第五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教学科研需要,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且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或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领域教学经验。长期文教专家(工作期限半年以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七条 聘请程序。
各学院、教学部、所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于每年5月提出聘请计划,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及教师申请表》,说明聘请目的、来华工作任务、在华工作期限等,经相关职能处室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国际交流处。
外国文教专家人选由各学院、教学部、所根据聘请计划进行招聘,并将拟聘人员的护照复印件、中英文简历、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TESOL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体检记录、中英文合同复印件、电子版照片等材料提交给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相关来华手续。
专家到校后,国际交流处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在华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学校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管理和工作的计划性。
第十条 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中,国际交流处应加强与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来我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与我校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管理。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 负责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向其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如发生外国文教专家在政治上对我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及社科处等部门归口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的学院及教学部、所负责其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1.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文教专家的合作教师,协助其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
2.审定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参考书、影视及其他资料);如使用原文教材,应对原文内容进行严格审定。
3.建立对外国文教专家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果。
4.每学期末将本部门所聘外国文教专家的学期工作总结上报国际交流处,作为学校对其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以在指定范围内利用我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我校可以接受其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赠书要加强管理。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污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与我校进行合作研究,应以我校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对在我校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文教专家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文教专家,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外国文教专家,应按程序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在受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工资待遇、国际旅费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由我校与外国文教专家签署的《合同》或《合同附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项目为依托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原则上费用由项目支付,并严格按照项目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短期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